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稿)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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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广大会员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维护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研、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结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全体会员(包括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2.技术秘密权和商业秘密权;
3.会名、会徽及各种服务标记;
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四条执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包括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二级机构,下同)任务或主要利用本会的无形和有形资产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我会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我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专利权被授予后归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所有。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了完成自己的技术发明需要利用本会的无形和有形资产条件的,可以向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报告,订立合同,并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的归属。
执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包括:
1.本会会员在完成本会任务中做出的智力成果;
2.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但与学会工作相关的任务而做出的智力成果;
3.利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资金或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名义获得的政府项目或非政府项目经费、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设备、原材料及技术与资料等。
第五条由我会主持,代表我会意志创作,并由我会承担责任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享有。
第六条为完成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情况下由完成者享有。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主要利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无形和有形资产条件创作,并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和学术著作、标准规范、书刊画册、电子及声像作品等刊物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享有。
第八条在执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工作任务过程中所产生、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摘等技术秘密属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享有的职务作品,属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所有。
第九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作者依法享有在相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不使用的,经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以作者向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由理事长负责,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挂靠在科技服务部。负责我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接受会员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咨询,制订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
2.负责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等管理事宜,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的维护。
3.调解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我会与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时,协助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法律顾问参与调处、诉讼事务。
4.参与签订或审核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
5.办理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单位与个人实行奖励与追责。
第十一条利用我会名称和会徽组织召开全国性学术会议、研讨会、学术沙龙、培训班、讲习班等,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事先应与我会签订协议。其中所组织的会议收缴会议注册费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向学会缴纳会议总收入10%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利用我会名称组织开展评优、评奖等活动,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事先应与我会申请,待学会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后并签订协议。会后应将会议资料及评奖过程与结果上报学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三条利用我会名称和会徽出版学术著作、标准规范、书刊画册、电子及声像作品等刊物作品,承办单位事先应与我会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时,必须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条款。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其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或其下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软件等,未经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审核而进行上述活动的,作为违纪论处。如果由于上述行为而侵害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知识产权的,包括把职务智力成果作为非职务处理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组织的成果鉴定、评奖事项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材料,申报单位或组织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将全套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人才事业部按规定归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全体会员(包括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2.技术秘密权和商业秘密权;
3.会名、会徽及各种服务标记;
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四条执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包括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二级机构,下同)任务或主要利用本会的无形和有形资产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我会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我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专利权被授予后归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所有。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了完成自己的技术发明需要利用本会的无形和有形资产条件的,可以向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报告,订立合同,并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的归属。
执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包括:
1.本会会员在完成本会任务中做出的智力成果;
2.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但与学会工作相关的任务而做出的智力成果;
3.利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资金或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名义获得的政府项目或非政府项目经费、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设备、原材料及技术与资料等。
第五条由我会主持,代表我会意志创作,并由我会承担责任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享有。
第六条为完成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情况下由完成者享有。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主要利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无形和有形资产条件创作,并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和学术著作、标准规范、书刊画册、电子及声像作品等刊物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享有。
第八条在执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工作任务过程中所产生、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摘等技术秘密属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享有的职务作品,属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所有。
第九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作者依法享有在相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不使用的,经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以作者向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由理事长负责,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挂靠在科技服务部。负责我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接受会员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咨询,制订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
2.负责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等管理事宜,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的维护。
3.调解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我会与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时,协助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法律顾问参与调处、诉讼事务。
4.参与签订或审核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
5.办理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单位与个人实行奖励与追责。
第十一条利用我会名称和会徽组织召开全国性学术会议、研讨会、学术沙龙、培训班、讲习班等,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事先应与我会签订协议。其中所组织的会议收缴会议注册费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向学会缴纳会议总收入10%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利用我会名称组织开展评优、评奖等活动,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事先应与我会申请,待学会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后并签订协议。会后应将会议资料及评奖过程与结果上报学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三条利用我会名称和会徽出版学术著作、标准规范、书刊画册、电子及声像作品等刊物作品,承办单位事先应与我会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时,必须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条款。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其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或其下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软件等,未经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审核而进行上述活动的,作为违纪论处。如果由于上述行为而侵害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知识产权的,包括把职务智力成果作为非职务处理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组织的成果鉴定、评奖事项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材料,申报单位或组织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将全套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人才事业部按规定归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