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5日
浏览数:87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岩石力学与工程行业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下称我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与岩石力学与工程相关的单位和专家提出并制定,并由我会审查和发布,用于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领域,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性质的自愿参与、自愿采纳的标准。
第三条我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和审批由我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我会的理事选拔组成,组成后按领域分为若干个专家组,负责审查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积极贯彻国家岩石力学与工程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五条我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复审和修订等程序。
第六条我会团体标准重点为适应市场需求的岩石力学与岩石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和试验研究依据类标准,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岩石力学试验的通用原则、要求;
(二)岩石力学理论与方法研究;
(三)岩石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及试验研究;
(四)其他岩石力学与工程相关的活动;
第七条我会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1.我会会员单位或专家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2.我会理事会根据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领域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提案由学会秘书处科技服务部提交我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参与投票的专家2/3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
第八条经我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团体标准提出单位或专家负责组建团体标准编写组,并组织进行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编写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由不超过3个主编单位和若干参编单位的专家组成,每个主编单位的参加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每个参编单位的参加人员一般为1人。第一主编单位是团体标准项目的牵头组织单位,编写组成员需报我会秘书处科技服务部备案。
第九条团体标准项目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通过我会官方网站等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条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团体标准项目的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一般采用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获得本领域标准工作委员会专家组3/4以上赞成票且投票率不低于2/3的可通过审查。
第十一条我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由我会秘书处科技服务部统一制订。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的版权归我会所有,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已经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可申请走快速编制程序,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申请立项、审查并发布。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8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24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实施后,我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制订、修订经费由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共同承担。我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团体标准项目经费。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十七条学会团体标准为岩石力学与岩石工程领域的自愿性标准,由各有关单位自愿采纳组织实施;我会鼓励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转化为团体标准推广应用,并大力支持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我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我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学会秘书处科技服务部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秘书处科技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推动岩石力学与工程行业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下称我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与岩石力学与工程相关的单位和专家提出并制定,并由我会审查和发布,用于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领域,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性质的自愿参与、自愿采纳的标准。
第三条我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和审批由我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我会的理事选拔组成,组成后按领域分为若干个专家组,负责审查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积极贯彻国家岩石力学与工程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五条我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复审和修订等程序。
第六条我会团体标准重点为适应市场需求的岩石力学与岩石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和试验研究依据类标准,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岩石力学试验的通用原则、要求;
(二)岩石力学理论与方法研究;
(三)岩石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及试验研究;
(四)其他岩石力学与工程相关的活动;
第七条我会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1.我会会员单位或专家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2.我会理事会根据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领域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提案由学会秘书处科技服务部提交我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参与投票的专家2/3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
第八条经我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团体标准提出单位或专家负责组建团体标准编写组,并组织进行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编写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由不超过3个主编单位和若干参编单位的专家组成,每个主编单位的参加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每个参编单位的参加人员一般为1人。第一主编单位是团体标准项目的牵头组织单位,编写组成员需报我会秘书处科技服务部备案。
第九条团体标准项目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通过我会官方网站等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条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团体标准项目的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一般采用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获得本领域标准工作委员会专家组3/4以上赞成票且投票率不低于2/3的可通过审查。
第十一条我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由我会秘书处科技服务部统一制订。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的版权归我会所有,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已经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可申请走快速编制程序,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申请立项、审查并发布。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8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24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实施后,我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制订、修订经费由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共同承担。我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团体标准项目经费。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十七条学会团体标准为岩石力学与岩石工程领域的自愿性标准,由各有关单位自愿采纳组织实施;我会鼓励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转化为团体标准推广应用,并大力支持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我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我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学会秘书处科技服务部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秘书处科技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