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和申办国际(双边)会议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7日 浏览数:13659

岩学外字[2020]02

  申报会议前请查阅"科协发外字(2002)18号《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会议举办或申办单位要有正式公函说明会议的目的、意义、主题、内容、规模(总人数和外宾人数)、举办地点、日期等;主办单位须是法人社团或单位。

  2、凡受国际组织委托或与国外组织联合举办的会议,应说明该国际或国外组织的概况,如:成立时间、宗旨、规模等;并须重点说明我国在该组织中是否为会员,我国科学家担任何职务,台湾与该组织的关系和使用的称谓,在以前历届会议中是否出现过"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等问题。

  3、受国际组织委托举办的会议,应提供该组织确认委托的文件。

  4、举办一般性国际会议须提前6至12个月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提早报批,应加附加说明材料。报国务院审批的规模较大的重要会议,应提前12个月(或根据实际操作所需时间适时)提出申请报批。

  5、举办的国际会议必须以学术交流为主,只能附设规模、内容和形式都有利于学术交流的小型展示,不得以办会为名搞商业性展览。会议附设的小型展览须在来函中说明其内容和展示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展览必须随会议一起批准,不得单独申报。

  6、同一会议不得多渠道办理审批手续。

  7、国际科技会议的名称不宜冠以"华人"、"全球华人"等称谓。未经报有关外事归口部门批准,任何国际科技会展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也不得使用"中国国际XX会议"以及其他类似名称。但可以使用中国地方性会展名称,如"中国(地区名)国际XX会议"。

  8.非学会二级机构的单位申请学会主办的国际会议,学会不负责会议开支,需由学会提供财务和办理相关手续的、需向学会缴纳会议注册费的10%。

  9、会议一经批准,须严格按批准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日期、地点、名称、内容等)。如遇特殊情况,应向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办理变更或重新批准手续。

  10、国际会议和展览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在会展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总结报告,对未及时报送总结的单位,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将不再受理其国际科技会议的申请。

  11、本规定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国际合作部负责解释。

  电话:82998163,82998164;

  电子邮件(E-mail):csrme@163..com



      附件:境内举办国际(双边)科技会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