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7日 浏览数:13541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协办函计字〔2018〕126号)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中国科协反馈意见,充分保障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的严肃性、公正性、精准性和规范性,加强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指示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8年6月21日

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中国科协反馈意见,充分保障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的严肃性、公正性、精准性和规范性,加强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家是指入选中国科协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是指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使用专家开展财政项目立项、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的评审、评判和评价。

  第四条  专家实行实名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共建共享、动态管理、精细分类、精准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专家评审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对专家库建设的整体设计、系统维护、使用管理等进行统筹谋划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是专家管理的责任单位(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负责专家的征集推荐与入库资格审核,并组织开展具体项目的专家评审活动、专家履职情况评价等。

  第七条  专家信息采集和管理、专家库日常使用、专家评审信用档案建立等依托中国科协财务内控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入库专家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  专家分类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进行分类,包括学术交流类、科学普及类、智库类、人才类、国际合作类、政策法规类、社团管理类、党建工作类、信息化类、财务管理类等。

  各类专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人。评审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再增加或细分评审专家类别。

  第十条  专家入库程序。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推荐入库两种方式。专家自荐视同公开征集。

  公开征集入库。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定期在中国科协官网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可自愿从中国科协官网下载并填写《中国科协项目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定期集中审核,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报书记处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在中国科协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计划财务部按程序入库。

  推荐入库。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报书记处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在中国科协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计划财务部按程序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

  (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加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的评审活动,不得领取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三)客观、公正、独立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第十三条  专家信息变更。专家信息有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审核后,报计划财务部及时修改完善相关信息。信息变更不再进行公示。

第三章  专家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开展项目专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须组建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应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确有必要的,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特邀相关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特邀专家数量不得超过评审小组中专家总数的1/3。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指派1人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部门)代表参加评审小组。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程序。项目实施单位(部门)通过系统提交抽取专家的申请,说明使用专家事由,明确评审小组结构、专家类别和数量、回避条件、抽取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等,经项目实施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系统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

  第十七条  通讯评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通过网络、邮件等向专家发送评审材料,并对通讯评审意见的撰写提出具体要求,评审材料包括项目相关材料以及通讯评审意见撰写说明或指导文件等。

  专家应当按要求认真阅读评审材料,撰写评审意见并及时通过回函、邮件等方式向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反馈,不得请他人代评或代撰写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评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在会议评审前,向专家提供评审所需要的评审材料,告知专家会议评审的讨论、投票等基本评审要求。

  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评审要求的基础上,认真阅读评审资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独立进行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应当现场公布。

  重大项目评审须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九条  专家评价。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在相关评审、评估等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对每位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等。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评审费标准为800元/人、半天(税后),一天不超过1500元/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评审费标准为500元/人、半天(税后),一天不超过900元/人(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评审费标准上浮50%执行。

  通讯评审专家评审费标准为80-120元/份。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三)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评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处理:

  (一)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3次的;

  (二)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擅自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五)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八)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出库程序。专家可向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提出书面出库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批准后报计划财务部按程序出库,不再作为中国科协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

  对于专家有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的,由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报计划财务部按程序作出库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