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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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经费管理,特依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实施管理细则》《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订本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费资助标准由中国科协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在每届项目申报通知中列明,每届稳定支持三年。经费主要用于被托举人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文章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二条 被托举人为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第三条 被托举人可自主选择经费在学会管理执行或是拨款到被托举人单位执行,被托举人按年度签署项目合同,约定经费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方式。
第四条 项目款项划拨到被托举人单位的,须对该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既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帮助和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被托举人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五条 学会和被托举人均可以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建立青年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为青年人才托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被托举人须按年度定时向学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每届项目完成后按相关要求提交整届(三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总报告和相关财务凭单。
第七条 项目若因故中止,应由被托举人向学会提交报告,被托举人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由学会报中国科协处理。清查后若有资金结余,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处理;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再拨付。自筹资金支持的项目中途终止的,结余资金由被托举人资金捐赠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书面交由学会后,转报中国科协。
第八条 被托举人项目执行期间如有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学会有权责其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提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一条 经费资助标准由中国科协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在每届项目申报通知中列明,每届稳定支持三年。经费主要用于被托举人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文章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二条 被托举人为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第三条 被托举人可自主选择经费在学会管理执行或是拨款到被托举人单位执行,被托举人按年度签署项目合同,约定经费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方式。
第四条 项目款项划拨到被托举人单位的,须对该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既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帮助和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被托举人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五条 学会和被托举人均可以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建立青年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为青年人才托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被托举人须按年度定时向学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每届项目完成后按相关要求提交整届(三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总报告和相关财务凭单。
第七条 项目若因故中止,应由被托举人向学会提交报告,被托举人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由学会报中国科协处理。清查后若有资金结余,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处理;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再拨付。自筹资金支持的项目中途终止的,结余资金由被托举人资金捐赠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书面交由学会后,转报中国科协。
第八条 被托举人项目执行期间如有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学会有权责其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提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