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收入(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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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会收入管理,明确各类收费的依据、范围、标准和程序,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收入是指学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总流入。
第二条 学会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学会收入(收费)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第四条 学会应将全部收入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严禁账外建账或坐收坐支,杜绝"小金库"。
第五条 学会"支付宝、易支付、诺通付"等转账业务,及POS收款机由专人管理,确保银行卡交易信息和数据安全,不得违规套现,其收入及时清理并转入学会账户,不跨年度。
第六条 根据收入性质,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相应的票据。
(一)捐赠收入:开具财政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会费收入:开具财政部监(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三)提供服务收入:根据服务合同或协议,开具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四)政府补助收入:根据项目任务书或相应文件,开具财政部监(印)制的财政往来票据;
(五)其他收入:根据银行利息进账单入账,或开具记账收据。
第七条 学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学会按类别及时、完整、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准确区分政府补助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得长期挂账、跨期核算。
第八条 学会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会员会费标准额度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九条 学会接受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且须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接受大额捐赠时,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情况。
第十条 学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具有强制性、垄断性,不得转包或委托与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学会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向企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的,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摊派会费;接受企业捐赠的,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不得向企业派捐索捐;向企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向企业强拉赞助。
第十二条 学会经费收入不得与其他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混管。学会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或发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第十三条 学会不得利用行政机关影响或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借行政机关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
第十四条 学会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除列支学会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等必要成本及与学会有关的其它合理支出外,盈余不得分配。
第一条 收入是指学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总流入。
第二条 学会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学会收入(收费)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第四条 学会应将全部收入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严禁账外建账或坐收坐支,杜绝"小金库"。
第五条 学会"支付宝、易支付、诺通付"等转账业务,及POS收款机由专人管理,确保银行卡交易信息和数据安全,不得违规套现,其收入及时清理并转入学会账户,不跨年度。
第六条 根据收入性质,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相应的票据。
(一)捐赠收入:开具财政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会费收入:开具财政部监(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三)提供服务收入:根据服务合同或协议,开具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四)政府补助收入:根据项目任务书或相应文件,开具财政部监(印)制的财政往来票据;
(五)其他收入:根据银行利息进账单入账,或开具记账收据。
第七条 学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学会按类别及时、完整、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准确区分政府补助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得长期挂账、跨期核算。
第八条 学会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会员会费标准额度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九条 学会接受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且须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接受大额捐赠时,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情况。
第十条 学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具有强制性、垄断性,不得转包或委托与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学会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向企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的,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摊派会费;接受企业捐赠的,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不得向企业派捐索捐;向企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向企业强拉赞助。
第十二条 学会经费收入不得与其他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混管。学会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或发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第十三条 学会不得利用行政机关影响或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借行政机关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
第十四条 学会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除列支学会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等必要成本及与学会有关的其它合理支出外,盈余不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