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支出报销规范
第一条 支出是指学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流出。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二条 学会的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开展业务活动(会员代表大会等各类工作会议、学术会议、咨询会议、评价鉴定会议、党建、培训、科普、国际交流、科技奖励、会员服务、各类项目、广告宣传、出版印刷等)所发生的费用(会议费、差旅费及相关的专家费、劳务费等支出);
(二)管理费用: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社保公积金、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软件、办公用品、通信费用等与具体业务活动无关的行政办公费用;
(三)其他费用:税费等其他可能的支出。
第三条 学会不予报销的支出事项包括: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烟酒、土特产品、烟花爆竹、年历等物品;花卉、水果、年货节礼(不含慰问离退休人员、老专家,以及发放正常职工福利);贺卡、明信片、礼品、纪念品(不含赠送重要专家的单价在200元及以下的,以及按照对等原则赠送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的贺卡、明信片、礼品、纪念品);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他不予报销事项(如个人因私消费事项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支出事项。
第四条 学会捐赠支出应符合捐赠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支出,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与捐赠收入配比。
第五条 学会会员会费支出应主要用于会员服务的成本支出。
第六条 学会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财政项目资金,在支出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项目委托单位制定的支出标准执行。按规定记入全国学会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之外的财政项目资金,与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约定的,在支出时按约定执行;与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没有明确约定的,在支出时按学会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单独核算,执行科技部、学会科技奖条例和学会财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分支机构财务收支账目由学会计划财务部依照学会财务管理条例统一管理,分别进行独立核算。
第九条 学会各项业务活动、会议或项目视金额大小及管理要求,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单独核算。
第十条 严禁"公款私存",防范"挪用公款""贪污"现象滋生。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超过1000元的支出不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 本章所述会议经费指,学会组织召开或委托各二级机构组织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和评审会议,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党员(代表)大会、党委会、秘书长联席会/沙龙、秘书长办公会、秘书处例会等,以及学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组织召开或委托各二级机构组织召开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如学术会议、科学普及传播、人才技术培训等活动中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搭建费、电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医药费等与会议活动相关的各类费用;国际会议可列支同声传译费及设备租金。
第十三条 学会召开各类会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学会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实施预算管理。应提前制定活动计划,合理确定活动规模,从严控制活动成本,努力提高活动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学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十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有多个主办、承办单位的,应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学会作为主办单位时,应当对活动收入如实入账,不得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活动的收支核算应符合会计制度和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账外核算,杜绝"小金库"。
第十七条 在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前,公开活动收费范围、标准,且不得随意更改,活动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第十八条 学会组织召开的各类工作性会议,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由学会统一收支,不收取参会代表会议费用,原则上人均每天会议费定额标准(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不超过760元。
下列费用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从相应的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确因会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应由会议组委会提名,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对照学会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
(二)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和劳务费,在业务活动费中报销。
第十九条 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及预算方案执行,不设定额限制。但涉及到的采购事项,原则上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供应商,其中技术复杂的应引入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机制。住宿、餐饮、场地租赁等有市场公开报价的采购事项,采购价格一般不宜超过公开报价。
5000元以上支出需进行三方比价,按照"事前授权、事后报告"的原则进行授权管理;5万元以上大额支出参考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简化操作程序、优化内部流程,通过民主会议决策。
第二十条 如邀请外籍专家参会,一般只负责国内落地后费用,如需负责路费,只负责经济舱往返机票费(院士可享受头等舱),对照学会相应标准在招待费中报销。
第二十一条 会议活动涉及到的合同事项,原则上应在活动开始前协商签订,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收付款方式、条件、时间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各项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报销单据,统一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会议费原始发票外,应当提供会议通知、会议人员签到表、会议酒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代理合同(协议)等资料。会议支出原则上一次性报销完毕。
各二级机构、各部门应据实报销各类费用,不得列支与会议活动无关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会议活动期间遇到计划外的特殊支出事项,应由组委会上报秘书长/理事长,严格履行学会内部审批程序。
计划财务部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过审批、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学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主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
第二十四条 学会将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加强对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会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二十六条 学会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接受监事会、民政部、中国科协的监督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及国内差旅费用,国家及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二十八条 学会出国费用的管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精神执行,出国前要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并签字,报销国际差旅费时需附该表,并在预算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票面据实报销相关费用,伙食费和公杂费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发放,无特殊原因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报账。
第二十九条 学会差旅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文件和财行【2019】104号文件精神执行,出差前要填写《秘书处因公出差申请表》并签字,报销差旅费时需附该表,并在预算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票面据实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城际交通费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确定,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可参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院士及国内知名专家可参照"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知名专家指正高级学会负责人和70岁以上的老专家。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最高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级别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长途 |
院士及 知名专家 |
快、动车(软卧、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高铁(商务座) |
||||
高级 局级 |
快、动车(软卧、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高铁(一等座) |
||||
副高级 处级 |
快、动车(软卧、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高铁(二等座) |
||||
中级 (初级) |
快、动车(硬卧、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高铁(二等座) |
||||
注: |
(特殊情况特批) |
凭据报销 |
第三十二条 市内交通与伙食补助费:出差或参加会议,每人每天180元交通与伙食补助费;但允许报销住地到机场、车站当日出租车票、机场巴士和机场轻轨专线车票。
第三十三条 其他费用:出差期间的公杂费等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三十四条 学会招待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文件和《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三十五条 招待客人一般由办公室安排,本着节约和工作需要为原则,控制陪同用餐人数。年度招待费总额控制在学会年度总收入的0.3%以内使用,不得超支。
第三十六条 招待外宾用餐费用,原则上每餐不得超过150元/餐,每人不得超过300元/天,陪同用餐人数为1比3以内。
第三十七条 招待内宾用餐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元/人,陪同用餐人数在1比2以内。
第三十八条 劳务支出是指学会向为本学会提供服务的非雇用关系的个人支付的一次性劳务费,包括咨询费、学术专题报告费、讲课费、评审费、材料撰写费、翻译费、编辑费、编审费、调研费、稿酬(稿费)等。
第三十九条 学会劳务费发放对象为向本学会提供服务且与本学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专家、在读研究生、访问学者、项目临时人员等。与学会订立劳动合同的专(兼)职人员,不应以任何形式在本学会领取劳务费,稿酬(稿费)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 学会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员,已在本学会领取薪酬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费,稿酬(稿费)不在此限;没有在本学会领取薪酬的,也不得以所兼任职务为由领取劳务费,但以专家身份为学会提供兼任职务之外的专业技术或学术交流服务时,可以按规定标准据实领取劳务费。本条款所述兼职人员领取劳务费的情况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开。
其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在全国学会兼任本条款所述学会职务的,按规定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第四十一条 学会支付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一律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以现金结算。
第四十二条 学会向国际知名学者、专家等发放劳务费的,可执行"一事一议",严格按照本学会财务决策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会参照《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科协办函计字〔2019〕163号)文件制定劳务支出标准如下:
业务名称 |
费用内容及职称或职务 |
建议标准(税后) |
|
咨询费 |
会议形式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5500元/人天 ≤3300元/人半天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3600元/人天 ≤2160元/人半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800元/人天 ≤1080元/人半天 |
||
会议形式 (第三天及以后,按50%)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2750元/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180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900元/人天 |
||
通讯形式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2750元/人次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1800元/人次 |
||
其他专业人员 |
≤900元/人次 |
||
学术专题 报告费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3300元/人次 |
|
高级技术职称 |
≤2160元/人次 |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1080元/人次 |
||
讲课费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1800元/学时 |
|
高级技术职称 |
≤1200元/学时 |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600元/学时 |
||
评审费 |
国际学术会议 |
摘要评审费 |
≤80元/篇 |
全文评审费 |
≤400元/篇 |
||
国内学术会议 |
摘要评审费 |
≤40元/篇 |
|
全文评审费 |
≤300元/篇 |
||
论文形审及查重费 |
≤20元/篇 |
||
项目评审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5000元/人天 ≤3000元/人半天 |
|
高级技术职称 |
≤3000元/人天 ≤1800元/人半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800元/人天 ≤1000元/人半天 |
||
通讯评审 |
≤200元/份 |
||
材料撰写费 (不含稿酬)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600元/千字 |
|
高级职称(或相应职务) |
≤320元/千字 |
||
中级职称(或相应职务) |
≤240元/千字 |
||
学生及无职称撰稿人 |
≤160元/千字 |
||
翻译费 |
中译英 |
翻译 |
≤360元/千字 |
校核 |
≤260元/千字 |
||
英译中 |
翻译 |
≤320元/千字 |
|
校核 |
≤200元/千字 |
||
同声传译 |
≤10000元/天 |
||
编辑费 |
中文 |
深度编辑、加工、整理 |
≤300元/千字 |
英文 |
正文 |
≤120美元/千字 |
|
参考书籍及介绍信材料 |
≤20美元/千字 |
||
校对排版或数码打样文章 |
≤40美元/千字 |
||
编审费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1000元/篇 |
|
其他专业人员 |
≤600元/篇 |
||
仅审稿 |
期刊 |
≤200元/篇 |
|
图书 |
≤60元/千字 |
||
调研费 |
现场访谈、勘察、调研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5500元/人天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360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800元/人天 |
||
现场访谈、勘察、调研(第三天及以后,按60%)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3300元/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216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080元/人天 |
||
其他劳务费 |
学术活动现场服务劳务费 |
学生志愿者 |
≤300元/人天 |
其他协办人员 |
≤900元/人天 |
||
学术活动筹备劳务费 |
≤900元/人天 |
||
各类监考劳务费 |
≤400元/人次 |
||
短期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非雇佣关系)劳务费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3300元/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216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080元/人天 |
||
短期参与项目的辅助人员(非雇佣关系)劳务费 |
包括实习生、在读研究生、其他临时人员等 |
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
按规定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财政项目资金,在支付劳务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项目委托单位制定的劳务支出标准执行。按规定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之外的财政项目资金,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在支付劳务费时,按照以上劳务支出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稿酬(稿费)是指新闻、出版机构在文稿、书稿、译稿采用后付给著译者的劳动报酬。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稿酬(稿费)。
第四十五条 发放劳务费需填写劳务费发放表,附劳务合同,劳务内容说明,实际工时和工作记录等相关文件,发放标准依据充分,多人劳务费不得汇入经办人卡内。
第四十六条 学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视具体情况由领用人或相应部门/项目承担。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凡单件商品在贰仟元(含贰仟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办公设备、工具等原则上定为固定资产,须入固定资产账和"验收人、使用人及管理人"台账,执行《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办公耗材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办公室主任核对验收,据实报销。
第四十九条 人员工资。依据学会经济情况,根据职务和工作量及出勤率,按照《学会薪酬管理办法》发放。
第五十条 支出报销需由经办人整理粘贴报销票据并据实填写报销单,经办人对该项支出及票据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列支的费用进行审核,对部门/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及决算一致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报销票据及报销单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经济活动及相应的内部审批手续,对票据及原始凭证的合规性负责,所有报销单由会计审核签字后交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批准后由出纳复核并付款。
第五十三条 学会领导负责对报销事项进行审批,重点审核该项经济活动的执行是否符合学会业务开展要求,对该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负责。万元以下日常支出事项由秘书长负责审批;万元以上支出事项由秘书长审批,理事长签字后执行;五十万元以上支出事项由理事会党委审批,理事长签字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二级机构的全部报销单,需由二级机构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方可提交学会计划财务部。万元以上票据还同时需由学会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后执行;五十万元以上支出事项由理事会党委审批,理事长签字后执行。二级机构秘书长、理事长对该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级机构秘书长、理事长签字不便的可签订授权书委托二级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代签,仅委托签字权,责任人不变。
第五十五条 报销人不能同为审核人或批准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理事会党委决策,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与以往规定相悖的,以此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