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专委会工作细则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专委会
工 作 细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能源地下结构与工程专委会(以下称本会),(英文译名Technical committee of Energy Geostructures &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 CSRME 缩写EG&GE)。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下设分支机构,由全国从事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挂靠单位是:深圳大学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本会秘书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大学沧海校区致理楼L1-908,邮政编码:518061。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积极开展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有关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领域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3、大力普及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领域的科技知识,传播推广本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
4、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讲习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学位水平。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5、积极开展国际间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加强与国际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6、编辑、出版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领域的学术论文集和学术著作。
7、维持本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本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8、举办为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领域的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其它各种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组织形式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主任委员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
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
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听取、审议并通过专委会工作报告和制定、修改本会工作细则。会员的产生采取委员推荐的办法。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工作细则;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与本领域相关的生产、学习、研究的科技人员和研究生。
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经委员推荐后,填写会员表,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委员会是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专委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2、总结专委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3、筹备和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及改选下届委员会;
4、推荐、表彰有关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领域的优秀学术论文、科研项目,表彰学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5、监督、审查本会活动经费的收入、支出情况,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财务工作报告。
第八条 委员的产生采取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推荐、经委员会授权、专委会秘书处审查资格并备案的方法。推荐的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学术研究、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
1、持有本会颁发的常务委员证书,使用本会常务委员称号;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3、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咨询、培训等各类学术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上作专题学术报告或特邀报告;
5、优先推荐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主办的各类奖励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6、要求本会在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服务或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7、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细则,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组织所属会员按时参加每年一次的学术年会,连续两次不参加学术年会者不能再聘为本届委员;
3、按时参加或派代表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者不能再聘为本届委员;
4、按时交纳会员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不能再聘为本届委员。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相关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
1、拥有本会颁发的铜牌,使用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称号;
2、 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会议的承办权和冠名权;
3、根据本会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委员候选人(5人)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1人),免收被推荐委员的会费;
4、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5、赠阅本会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6、根据需要,要求本会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7、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细则,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活动,动员和支持本单位会员、委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年会和各项学术活动;
3、根据中国科协有关“服务社会,以会养会”的办会指导思想和总会有关团体会员的收费标准,团体会员单位须交纳一定的会费;
4.团体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按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相关准则执行,本届专委会执行期为4年。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产生办法:认同以上两条的各相关单位,可填写团体会员单位申请表,经主任委员会通过后,秘书处备案,颁发团体会员单位铭牌后生效。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对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2、执行委员会决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主任委员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总结委员会工作,向下届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4、筹备和组织召开下届委员会及改选下届主任委员会。
5、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监督、审查本会活动经费的收入、支出情况,负责向委员会作财务工作报告。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产生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三个条件者,成为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
1、本届委员会委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学术研究、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业务水平;
2、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副主任委员。
3、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学术研究、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包括:获得过国家三大奖;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在业内有重要影响。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第十六条 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后,经委员会选举表决,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第十七条 本会主任委员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副主任委员行使并履行下列职权和义务:
1、承办一次专委会学术年会;
2、参与本会推荐给总会的各种奖项的评选工作;
3、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术咨询;
4、讨论并制订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方向;
5、组织所属委员和会员积极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对主任委员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副主任委员机构及其他机构赞助费。本会经费财务管理执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分支机构财务集中管理条例(试行)》,并接受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在能源地下结构与岩土工程专委会第一届委员大会上讨论通过。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