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

岩石工程师奖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8日 浏览数:22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全国岩石力学与岩土领域生产、建设一线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实践中技术创新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就和做出的重大贡献,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简称"学会")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下设"岩石工程师奖"子奖项。根据《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岩石工程师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20名。获奖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岩石工程师奖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其职责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岩石工程师奖评审委员会,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岩石工程师奖评审委员会从学会评审专家库(院士专家库、标志性人才专家库、青年专家库)中随机选出不少于1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五条 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承担岩石工程师奖受理、评审、授奖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岩石工程师奖候选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学风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且为学会会员。
  第七条 岩石工程师奖的奖励条件是:
  (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
  (二)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生产、建设一线从事产品或工程项目生产、施工、开发、设计、研究等工程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到评选期仍在从事相关工作;
  (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业领域中,创造性地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实现自主创新,取得重大技术成果;该成果已在重要工程项目或重点产业领域得到成功运用,对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做出突出贡献;
  (五)具有副(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在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特别突出贡献,并在其从事的领域或行业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八条 岩石工程师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届奖励名额不超过20人。获奖者授予奖牌、证书。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同时须经三位具有高级 职称的专家推荐,三位专家中应有两位与候选人非同一单位:
  1.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
  2.在学会备案的省级学会;
  3.学会支撑单位、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条 评审程序与评审办法。
  采用形式审查、初评(网评)、终评(会评)的程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限额择优评定获奖候选人。
  奖励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推荐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和完整性;
  初评(网评)、终评(会评)  参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会评形式评审。

第五章  批准与授奖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候选人,报学会党委批准,在学会学术年会上举行颁奖典礼并授奖。

第六章  公示、异议与回避

  第十二条 实行三轮公示制度。候选人的推荐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公示、网评结果、会评结果公示,在学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三条 实行异议制度。在公示期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提出的异议。异议处理参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岩学字〔2022〕145 号)。
  第十四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利益攸关的专家,不参加评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已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的,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牌,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