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8日 浏览数:126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简称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简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简称学会科学技术奖)下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四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奖励对象  奖励在全国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动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保障环境安全的个人或组织。
  第六条 申报及推荐  凡热爱祖国,具有创新求实的科学精神和协作献身的道德风尚,并在“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中至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推荐参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一)在“岩石力学与工程”某个领域有理论建树,原创性突出,对学科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二)对可持续发展、科技发展或岩石工程重大决策中做出过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岩石力学与工程的研究手段中取得重大的创新成果与成功推广应用者;
  (四)在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解决行业发展中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五)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获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六)申请项目原则上必须是申请年前2年以上取得的成果。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和限额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一等奖授奖率不超过12%,一等奖前三名且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二等奖不超过22%,宁缺毋滥。
  一等奖:具有原始创新的研究成果,并对学科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贡献。
  二等奖:具有创新的研究成果,并对学科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贡献。
  第八条 每个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自然科学奖
  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二)技术发明奖
  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6人。
  (三)科技进步奖
  1.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
  2.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8个;
  第九条 获奖单位和获奖者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条 推荐渠道
  (一)单位推荐:
  学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省级学会、支撑单位、团体会员单位。
  (二)专家推荐: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3名院士共同推荐;
  2.学会5名常务理事共同推荐。
  (三) 国际学术组织负责人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材料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学会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可靠,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一)自然科学奖:单位推荐和5名正高级职称专家(其中3名为非本单位)共同推荐申报,一等奖项目须有3名及以上专家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际学术组织负责人推荐。
  (二)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仅1人的项目):单位推荐和5名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其中3名为非本单位)共同推荐,申报一等奖项目须有3名及以上专家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际学术组织负责人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时间  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推荐日期为4月至5月。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受理并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在学会网站上公示7天,听取同行意见。

第五章  管理机构和评审办法

  第十四条 评审组织  由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部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  在学会评审专家库中,建立三个评审专家子库:院士专家库、标志性人才专家库、青年专家库(40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标志性人才)。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从院士专家库中随机选出;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从院士专家库剩余人员和标志性人才专家库中随机选出;其余评审委员从青年专家库中随机选出。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项目数量下设若干评审专家组,每组15位评审专家,设组长1人。

第十六条 评审方法

  (一)初评(网评)与终评(会评)二轮评审。
  (二)初评(网评):根据申报项目的奖种和专业领域分组评审,每组网评专家不少于9人从学会评审专家库随机选取。网评专家按照评价指标打分并投票,需获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票。网评结果由奖励办公室汇总排序,择优限额进入会评,结果在学会官网公示。
  (三)终评(会评):采取现场答辩,公开评审方式,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和公开征集同行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博士学历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打分方式进行。一等奖、二等奖评审结果由奖励办公室汇总排序,择优限额提交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一等奖前三名可作为特等奖候选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提出拟获特等奖项目。终评结果在学会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会党委审定。
  (四)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五)监督机制,由监事会负责对科技奖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监事会派出1-2名专家参与科技奖评审工作。
  (六)评审会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并将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报学会党委审定。
  第十七条 获奖公示  获奖项目、个人在学会官网上公示。公示后,没有异议,才为有效获奖项目;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充修改后下次再进行行申报。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  奖励办公室,处理评审日常工作。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并提交异议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监事会负责组织协调异议的调查,根据异议举证所提出的证据开展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奖励办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推荐人、候选人和异议提出人。详见《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岩学字〔2022〕145 号)。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实,撤消其奖励,退回奖励证书和奖牌,通报批评,暂停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2年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