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二级机构组织管理条例(试 行)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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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精神,促进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总会)的二级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分会)建设和学术活动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总会所属二级机构必须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会章程,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协作。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相互之间,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与总会之间,要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在总会的组织和协调下共同做好学会的各项工作。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根据总会发展,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所设的二级机构是按岩石力学与工程学科领域的划分以及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学术研究的需要组建的学术性组织,总会批准建立后报备中国科协成为学会的分支机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应当自觉遵守总会章程和总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三条 总会所属二级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分会"或"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按照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的原则,个人会员基数超过200人可申请成立分会,不足200人成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根据中国科协在全国学会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的要求,新成立的二级机构必须提交建立基层党组织的相关材料。学会党建工作列入总会对二级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按照中国科协、民政部以及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总会对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实行领导并由总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换届改选,由当届理事长(或主任委员,以下同)牵头组成筹备组,按有关规定实施。换届2个月前须向总会报送包括理事(委员,以下同)名额、名额分配、更新比例、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人选、选举方式在内的"换届方案",经总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各分会换届会议后15日内,须向总会上报理事会成员名册,总会据此颁发证书。
第九条 按总会章程规定实行民主办会原则,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理事会成员以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方式产生,并报总会批准。总会有权推荐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理事若干名额。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设置理事会(委员会),理事会的任期为每届四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报总会批准。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理事会的理事人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理事会设主任委员或理事长1人,副主任委员或副理事长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届总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总人数。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理事中5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1/5。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理事应为本会会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社会资望和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 新当选的二级机构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理事长及正副秘书长须填写由总会统一制定的"履历表",上报总会存档。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理事长不得兼任2个(含2个)以上学会二级机构的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可设名誉理事。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换届改选时,须由当届理事会做工作报告,如有经常性财务活动,还应做相应的财务报告,并经讨论通过后,向新的一届理事会移交。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应挂靠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热心支持学会工作、能承担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能为其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经费来源包括:科技活动专项补助费;支撑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助;技术服务收入;协助总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的部分留成。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与撤消,由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备中国科协。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下不得再行建立分支机构(三级机构)。
第二章 业 务
第二十二条 学会二级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完成总会确定的学术研究、技术交流等工作。了解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动态、趋向,组织研讨和科技交流。按照总会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并紧密结合国家经济建设需求,促进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联系本学科的实际,开展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编辑出版学术、科技书刊,同时定期向总会提供关于本学科的发展及学术活动最新进展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应关注国家经济建设及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发展,研究重点问题和关键技术并提出政策、科技建议,报总会秘书处转递政府有关部门。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总会所属二级机构可依总会章程积极为总会发展会员、壮大组织。其发展的会员为总会会员,所发展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关信息纳入总会的会员信息库。其收取的会费为总会所有并可按总会批准的一定比例留成。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有义务承办总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举办的学术活动项目,统一纳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中,总会可统筹安排或做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必须参加总会一年一度的学术大会,组织分会场,参与相应的培训和展览环节。总会以此作为对二级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会二级机构的下一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应在本年度的12月中旬报送总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年度工作总结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总会。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财务工作,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的规定要求,由总会统一管理。专委会和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号,由总会统单独核算。二级机构与社会企事业单位签定合同应符合总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外事工作,实行总会统一领导。原则上各分会不能直接加入国际组织,拟申请加入国际组织的需报总会审核批准。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举行的任何涉外活动必须事先报总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会鼓励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建立自己的网站,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社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网站须与总会网站链接。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举办各种活动、印制文件、宣传材料等,要统一印制总会的名称和会徽。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会议论文集等,须及时报送总会秘书处备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总会所属二级机构必须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会章程,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协作。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相互之间,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与总会之间,要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在总会的组织和协调下共同做好学会的各项工作。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根据总会发展,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所设的二级机构是按岩石力学与工程学科领域的划分以及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学术研究的需要组建的学术性组织,总会批准建立后报备中国科协成为学会的分支机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应当自觉遵守总会章程和总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三条 总会所属二级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分会"或"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按照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的原则,个人会员基数超过200人可申请成立分会,不足200人成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根据中国科协在全国学会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的要求,新成立的二级机构必须提交建立基层党组织的相关材料。学会党建工作列入总会对二级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按照中国科协、民政部以及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总会对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实行领导并由总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换届改选,由当届理事长(或主任委员,以下同)牵头组成筹备组,按有关规定实施。换届2个月前须向总会报送包括理事(委员,以下同)名额、名额分配、更新比例、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人选、选举方式在内的"换届方案",经总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各分会换届会议后15日内,须向总会上报理事会成员名册,总会据此颁发证书。
第九条 按总会章程规定实行民主办会原则,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理事会成员以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方式产生,并报总会批准。总会有权推荐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理事若干名额。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设置理事会(委员会),理事会的任期为每届四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报总会批准。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理事会的理事人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理事会设主任委员或理事长1人,副主任委员或副理事长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届总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总人数。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理事中5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1/5。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理事应为本会会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社会资望和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 新当选的二级机构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理事长及正副秘书长须填写由总会统一制定的"履历表",上报总会存档。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理事长不得兼任2个(含2个)以上学会二级机构的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可设名誉理事。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换届改选时,须由当届理事会做工作报告,如有经常性财务活动,还应做相应的财务报告,并经讨论通过后,向新的一届理事会移交。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应挂靠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热心支持学会工作、能承担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能为其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经费来源包括:科技活动专项补助费;支撑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助;技术服务收入;协助总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的部分留成。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与撤消,由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备中国科协。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下不得再行建立分支机构(三级机构)。
第二章 业 务
第二十二条 学会二级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完成总会确定的学术研究、技术交流等工作。了解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动态、趋向,组织研讨和科技交流。按照总会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并紧密结合国家经济建设需求,促进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联系本学科的实际,开展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编辑出版学术、科技书刊,同时定期向总会提供关于本学科的发展及学术活动最新进展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应关注国家经济建设及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发展,研究重点问题和关键技术并提出政策、科技建议,报总会秘书处转递政府有关部门。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总会所属二级机构可依总会章程积极为总会发展会员、壮大组织。其发展的会员为总会会员,所发展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关信息纳入总会的会员信息库。其收取的会费为总会所有并可按总会批准的一定比例留成。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有义务承办总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举办的学术活动项目,统一纳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中,总会可统筹安排或做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必须参加总会一年一度的学术大会,组织分会场,参与相应的培训和展览环节。总会以此作为对二级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会二级机构的下一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应在本年度的12月中旬报送总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年度工作总结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总会。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财务工作,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的规定要求,由总会统一管理。专委会和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号,由总会统单独核算。二级机构与社会企事业单位签定合同应符合总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外事工作,实行总会统一领导。原则上各分会不能直接加入国际组织,拟申请加入国际组织的需报总会审核批准。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举行的任何涉外活动必须事先报总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会鼓励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建立自己的网站,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社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网站须与总会网站链接。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举办各种活动、印制文件、宣传材料等,要统一印制总会的名称和会徽。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会议论文集等,须及时报送总会秘书处备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