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细则
自然灾害与生态环境航空遥感技术专业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自然灾害与生态环境航空遥感技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Professional Committee on Aerial Remote Sensing Technology for Natural Disasters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总会)的二级专委会,由从事自然灾害与生态环境的航空遥感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总会章程,执行总会决议,履行总会的相关义务。
第四条 本会住所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开展航空遥感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与航空遥感有关的技术开发、推广与交流工作,助推学科发展,为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和经济建设提供支撑;
(三) 普及航空遥感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会员科学素质;
(四) 开展民间国际航空遥感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航空遥感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会学术刊物,编辑出版航空遥感学术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建设专业学术交流网络平台和数字化信息网络平台等新媒体传播平台;
(六) 反映会员和航空遥感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 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 组织会员和航空遥感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九) 组织和开展航空遥感技术建设、管理、研发、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培训;
(十)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第三方科技评价,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机构评估;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十一) 兴办符合本会工作细则、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会士、外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总会章程和本会工作细则;
(二)热爱航空遥感事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和诚信,承认和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普通会员的条件
1. 具有相当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航空遥感科技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较多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 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4.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航空遥感科研管理和组织工作者。
(五)学生会员的条件
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六)会士的条件
1. 凡对航空遥感的学科发展和工程建设有重大贡献的会员;
2. 凡对本会建设、组织管理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七)外籍会员的条件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工作细则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八)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由一定数量的航空遥感科技人员组成的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本会遵循业务主管单位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委员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按照统一会员编号颁发会员证(卡)。
(四)符合"会士"条件的,经常务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构推荐、委员会通过,可授予本会"会士"称号。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细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自第2年起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委员候选人。根据本会规定可以免交会费的会员除外。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法或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且会员代表3/4须来自生产、科研、教学一线。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按期召开一次,完成委员会换届工作。
在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总会提出换届申请,经总会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总会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总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工作细则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总会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工作细则等文件报总会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委员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产生;
(二)委员必须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委员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人员须3/4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委员会成员中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重新当选。委员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九条 委员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负责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到会,须提前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委员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股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届中调整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委员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调整本会负责人的委员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到会,须提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会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委员会提议,向总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本会工作细则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委员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本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本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或聘任为秘书长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离(退)休领导干部在本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委员、委员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报备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提出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根据其职位和贡献决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交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报总会批准。委员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五章 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相关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工作细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细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交由总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工作细则经xx年xx月 xx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总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