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议稿)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专业委员会
工 作 细 则
(修订版审议稿)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英文译名Commission on low carbon energy rock mechanics and engineering)。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所属分支机构,是公益性科技社团,由全国从事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遵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会的挂靠单位是: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本会秘书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科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研发大楼,邮政编码:430071。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积极开展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有关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3、大力普及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科技知识,传播推广本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等科技成果。
4、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讲习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学位水平。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5、积极开展国际间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加强与国际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6、编辑、出版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学术论文集和学术著作。
7、维持本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本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8、举办为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其它各种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组织形式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
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
主任委员会由全体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组成,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听取、审议并通过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制定、修改本会工作细则。会员的产生采取个人申请或理事/委员推荐的办法。
(一)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工作细则;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与本领域相关的生产、学习、研究的科技人员和研究生。
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系统注册(注册时勾选会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专业委员会)并缴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积极投稿;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委员会是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罢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聘任、解聘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挖掘和推荐有关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优秀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7、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委员的产生采取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推荐、经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审查资格并备案的方法。推荐的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研究、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
1、持有本会颁发的委员证书,使用本会委员称号;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3、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咨询、培训等各类学术活动;
4、在本会网站上下载相关技术资料;
5、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委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组织所属会员按时参加每年一次的学术年会,连续两次不参加学术年会者不能再聘为本届副主任委员和下一届委员;
3、按时参加或派代表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连续两次不参者不能再聘为本届委员;
4、按时交纳会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不能再聘为本届副主任委员和下一届委员。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相关准则执行。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是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委员会决议,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2、筹备委员会换届工作;
3、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4、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监督、审查本会活动经费的收入、支出情况,负责向委员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委员单位的权利:
1、拥有本会颁发的铜牌,使用本会委员单位称号;
2、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会议的承办权和冠名权;
3、根据本会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委员候选人(3人)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1人);
4、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5、赠阅本会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6、根据需要,要求本会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7、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委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细则,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活动,动员和支持本单位会员、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年会和各项学术活动;
3、根据中国科协有关“服务社会,以会养会”的办会指导思想,委员单位须交纳一定的会费;
4.委员单位缴纳会费按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相关准则执行,本届会委员会任期为4年。
第十四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产生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成为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
1、本届专委会委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委员单位推荐的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后,经委员会选举表决,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第十六条 本会主任委员为第一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或主任委员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副主任委员行使并履行下列职权和义务:
1、承办一次学术年会;
2、参与本会推荐给总会的各种奖项的评选工作;
3、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术咨询;
4、讨论并制订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方向;
5、组织所属委员、会员积极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对主任委员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交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会财务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统一管理,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授权下开展会员发展、科技咨询、科技评价、会议、培训、期刊编辑等业务并按学会相关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于委员会上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本会。